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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8日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组织实施

  1.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重点验收 项目最终成果的质和学术水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把成 果质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 量关。

  2.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厅(教委) 为 单位, 中央部委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  单位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申请与受理

  1.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 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  变更申请表》, 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 得超过1 年, 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 次。完 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2.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 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 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 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 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 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 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 批准) ,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3.免予鉴定范围

  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研究成果标注“教 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项目资助”字样, 且符合下列情 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 发表论文2 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 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  (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 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 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4.鉴定和结项材料受理程序

  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 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厅(教委) 为单位、中央 部委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 单位) ,由各单位社科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 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 送教育部社科司。

  5.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内容:

  (1)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 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 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 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 会同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

  6.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 再 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 制费、邮寄费等。其专家劳务费标准: 一般项目每人每项 300-500 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 定。

  (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 元。 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 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

  三、鉴定专家选

  1.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 学专家库”遴选5 人或7 人组成。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 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专家参与鉴定 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 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 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 人。

  2.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 不 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 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 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 其做出解释

  (3)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 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4)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3.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 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 做出全面、科学、客评价, 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 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 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 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 鉴定意见等。

  、成果鉴定方法          

  1.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2.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 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3.鉴定等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 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 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 家鉴定组4/5 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 分以 

  合格: 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 、《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 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专家鉴定组4/5 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 且平均分在65 分 上。

  不合格: 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  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 定性评价为“不”, 或平均分在65 分以下, 具备两者 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4.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 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 行通讯票, 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 》, 在规 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 ,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五、项目结项

  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进  行复审和抽查 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 的剩余部分。报送材料如下:

  1.过通讯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以下结项材料:

  (1) 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 份及电子版(Word );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 》原件1 份及电子版(Word),《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1 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 打印稿 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1 套)。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以下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 份及电子版(Word ),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1 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 1 份(复印件)

  3.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教育部社科司主页( www.moe.edu.cn/s78/A13/ )  和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   (www.sinoss.net) 通知公告栏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 果库集中保存、展阅, 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 国高校人文社科网”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 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  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负有通过报  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 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 义务。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 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 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 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符 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  请。凡被撤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 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