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 鉴定结项工作细则 (试行)
(2021 年 5 月)
为提高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的 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高水平研究成果产出,特制订本 细则。
成果规范
第一条项目应当严格遵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 项目申请书》 (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 ”) 中设定内容 和目标开展研究。
第二条项目研究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检索与本研究主 题相关的文献, 了解相关领域研究成果,引文客观、公正、 准确;加强调查研究,避免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三条项目成果 (含阶段性成果,下同) 应结构合理、 逻辑严谨、论证缜密、表达准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等。
第四条项目研究应注重成果的产出及转化。项目成果 转化形式包括:获奖、批示、采纳、出版、发表、被北京市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要报》 (以下简称“《成果要报》”) 等内参采用等。
第五条项目成果在报刊上发表时,须在文章结尾标注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时,须以首页页下注或在结尾标注的形式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信息;出版时须在封面或扉页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信息; 申报奖项或呈送有关部门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凡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不得同时标注其他项目 信息。未按上述规定标注的,不予认定为项目成果。
第六条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和系列 论文。基础研究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或系列论文,应 用研究、综合研究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
专著:正文字数应在 15 万字以上,并附 3000 字以上成 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成员名单、成 果提要、目录、正文等,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释。
研究报告:正文字数须在 5 万字以上,并附 3000 字以 上成果提要。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成员名单、 成果提要、 目录、正文等,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随文页下注 释。
系列论文:重大项目应至少发表 10 篇学术论文或理论 文章,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 5 篇;重点项目 应至少发表 6 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 一作者的不少于 3 篇;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应至少发表 4 篇 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 2 篇。用于成果鉴定和结项的最终成果须包含以下内容:(1) 5000 字以上项目研究总论,对系列论文与研究主题的相关 性、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主要观点、研究结论等进行综合性概述; (2) 主线鲜明、逻辑合理、体系完整的系列论文。 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成员名单、研究总论、 目录、系列论文等。
第七条项目最终成果已在《项目申请书》论证中注明 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外国语言文字的 (未提前注明的不予 验收) ,在成果正文前须附汉语言文字简介,说明该成果的 研究观点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项目最终成果体例要求:
封面须注明“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 单位名称”“成文时间”等信息;书脊注明“最终成果名称”。 具体样式见《附件 1:封面格式样例》。
“成果提要”或“总论”标题为宋体字三号,加黑,居 中;正文为宋体字四号。
“ 目录”一般包含两级标题,每级标题须标注起始页码。 具体样式见《附件 2: 目录格式样例》。
“正文”的各级标题要符合写作层次。标题的题号分别 用 “一、”“ ( 一) ”“1. ”“ (1) ”“①”等表示,“第 一”“其一 ”等不作标题,可单独起段。
“参考文献”在正文后,标明顺序号,一般是先中文, 后外文。
“注释”随文页下标注。
“正文”“参考文献”和“注释”的具体样式见《附件 3:正文、参考文献、注释格式要求》。
第九条项目最终成果用 A4 纸双面打印,左侧图书式 胶装。禁止散页、活页式、塑料夹式装订。
成果鉴定
第十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 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提交 5 套匿名的最终成果。
第十一条鉴定专家的遴选
1.每项成果原则上不少于 5 位不同单位的同行专家进行 鉴定。其中项目责任单位的鉴定专家不得超过 1 人;课题组 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无特殊情况不得聘用 京外其他省市的专家;
2.鉴定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用类研究成 果可聘请 1 名相关实际部门的处级以上人员鉴定;
3.鉴定专家须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信誉,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成果;
4.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不超过 3 位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成果鉴定实行双向匿名。课题组提交鉴定的 成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信 息,鉴定组织者须认真核查成果;鉴定组织者不得在鉴定专 家和项目负责人 (课题组) 之间透露双方信息。
第十三条成果鉴定形式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集中鉴 定。通讯鉴定适用于承担项目较少的单位或一个时期项目结 项数量较少的情况。会议集中鉴定适用于承担项目较多的单 位或一个时期项目结项数量较多的情况。
第十四条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项 目、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课题组不得自行组织成果鉴定,不得 参与鉴定专家的遴选。
第十五条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者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成果鉴定;
2.科研管理部门在成果鉴定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 基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申请表》,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 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3.鉴定专家确定后,鉴定组织者将匿名处理后的最终成 果以及《项目申请书》 中的“课题论证”“预期研究成果” 复印件、《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表》 (以 下简称“《成果鉴定表》 ”) 等送达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根据鉴定要求审读成果,依照《成果鉴定表》 的评估指标量化评分,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填写鉴定意见。 专家应及时完成成果鉴定,并将全部鉴定材料返还鉴定组织 者;
5.鉴定组织者计算分值、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 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 ”) 的“鉴定结果”及“鉴定意见” ,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
第十六条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 格。
“优秀”等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平均分在 85 分(含) 以上;不少于 4位专家打分在 85 分以上;不少于 4 位专家评定为“优秀”。
“良好”等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未达到“优秀”等 级;平均分在 75 分 (含) 以上;不少于 4 位专家打分在 75 分以上;不少于 4 位专家评定为“良好”以上。
“合格”等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未达到“良好”等 级;平均分在 60 分 (含) 以上;不少于 4 位专家打分在 60 分以上;不少于 4 位专家评定为“合格”以上。
“不合格”等级:指未达到“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十七条成果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鉴定组织者 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修改建议完成对成果的 修改后,提交成果及《成果修改说明》 申请二次鉴定。
第十八条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拨付方式及标准
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统一支 付。根据最终成果字数,每位专家鉴定每项成果的劳务费标 准为800~3000 元不等。成果二次鉴定的专家劳务费由课题 组承担。专家劳务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10万字 (含) 以内 800 元; 10~20 万字 (含) 1200 元; 20~30 万字 (含) 1600 元; 30~50 万字 (含) 2000 元;
50 万字以上 3000 元。
验收结项
第十九条规划项目验收结项均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 划办负责。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项目,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项目,应在一个月内 申请办理结项。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结项材料,报单位科 研管理部门申请结项。结项材料包括:
1.《结项审批书》原件 1 份;
2.最终成果定稿 1 套;
3.最终成果简介 1 份;
4.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 (原件,盖财 务章,下同) ;
5.阶段性成果及转化应用证明材料 1 套。其中,获奖的 提交获奖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版的提交样书,发表的 提交发表成果全文复印件,获领导批示的提交获批示成果及 批示复印件或证明,被党政机关或相关部门采纳的提交被采 纳成果及采纳证明材料等;
6.《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最终成果简介的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的财务部门须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出具《项目资金收支明细》,签署意见; 审计部门须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科研管理部门须对全部结项材料进行审 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成果鉴定表》原件、 由项目责任单位 审批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表》原 件,一起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结项材料 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准予结项。项目结项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等级和免于鉴定结项。
“优秀”等级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
2.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应用:项目负责人在 CSSCI来源期 刊发表至少2 篇学术论文,或在中央“三报一刊” (《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 《经济 日报》 《求是》 ,下同) 、 《北 京日报》发表至少 2 篇 2000 字以上的理论或学术文章,或 被《成果要报》采用 2 篇以上,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 性批示,或得到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或获得省部级奖。
“良好”等级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果鉴定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2.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应用:项目负责人在 CSSCI来源期 刊发表至少 1 篇学术论文,或在中央“三报一刊” 、《北京 日报》发表至少 1 篇 2000 字以上的理论或学术文章,或被 《成果要报》采用,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得到厅 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或获得厅局级以上奖项。
“合格”等级: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且未达 到“良好”等级的结项标准。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按照《项目申请书》承诺开展研究 工作或成果鉴定组织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市社科联、市 社科规划办将组织专家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 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成果并提交《成果修改说明》, 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二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