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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8日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细则(试行)

  (2020 年 11 月)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鉴定结项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 定》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管 作信息化趋势,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由全国哲学社 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 委托各省区市 社科管理部门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社科管理 ) 负责组织

  第二条  后期资助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必须严格 政治方向关, 坚持把成果质量放在首位, 坚持客观公正、规 严谨, 努力推出具有学术传承创新价值的精品力作, 培养优 年学者,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成果鉴定采用通讯鉴定和线下邮 结项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鉴定后的材料均报全国社科工 作办验收审批。 项目负责人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研创新 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提交结项申请, 省级社科 理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第四条  后期资助项目 申请结项,负责人需在平台填写结 项信息, 上传最终成果全文、 总结报告、修改说明、最终成 简介、专家评审意见、查重报告、 经费开支明细账和经费预算 执等鉴定材料,同时将在平台上下载打印的《国家社科基金 后期资助项目鉴定申请表》和 3 套最终成果邮寄至省级社科管 理部门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鉴定材料的审核汇总,确 实、有效、规范, 并将有关材料按程序报送所在省级社科管理 部门。省级社科管理部门收到结项申请后, 需将成果书稿邮寄 指定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在平台上对被鉴定成果填写鉴定意 见。省级社科管理部门原则上在 2 个月内将专家鉴定意见在平 台上提交给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核。全国社科工作办要在 1 个月 内予以审批。

  第六条  鉴定专家由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 作风端的同行专家组成, 一般为 3 人。鉴定专家不得是项目 责任单位专家(含兼职教授) 或项目课题组成员, 不得与 责人有师生、亲属关系,本省(区、市) 专家不得超过 1 

  七条  鉴定专家应对被鉴定成果的政治方向和学术质 量独立做出评价, 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对自己所提出价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必要时鉴 家可直接向全国社科工作办反映个人意见。

  第八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对后期资 目最终结项成果进行结项审核。通过鉴定、符合结项条件的 项目将进入出版环节。未达到结项标准的项目予以暂缓结项, 馈鉴定专家修改意见,由项目课题组限期修改后报全国社科 作办复审。修改后仍未达到结项标准或超过限期修改时间仍 成修改的,由全国社科工作办视情况予以终止或撤项。

  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由全国社科工作办统一 组织出 对通过结项的项目, 全国社科工作办将在我办指定 出版社进行统一分配出版。最终成果达到出版标准的, 由出版 在平台提交出版证明或出版合同,全国社科工作办将据此办 项。最终成果未达到出版标准或不服从统一分配出版社的 ,全国社科工作办将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生效后在 准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本细则由全国哲学社会 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