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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8日

  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 施办法 (试行)

  (2021 年 5 月)

  一章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 (以下简 “规划项目”)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出优秀成果, 培养秀人才,有效发挥规划项目创新理论、服务发展、繁 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规划项目重点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支持聚 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及市委市 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中国特 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基础 题研究等。

  第三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和青项目。重大项目主要资助重大理论问题、首都改革发 的重大现实问题、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 重大础问题的研究;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动 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和对推进 创新、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青年项目主 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四北京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北京市 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以下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 负责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织实施;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 (所) 、党 关研究部门,以及市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具有独 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负责本单位承担的 社科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规划项目主要以发布申报公告和《北京市社会 基金项目课题指南》的方式,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 和范围,通过公开申报、 同行评审的形式择优立项。

  于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决策部门紧急交办的研究任务 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大研究课题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可取委托等方式立项。

  六条规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 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 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 实质性研究工作,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 申报重大项目须具备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 博士学位; 申报青年项目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 士学位,且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 39   (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 。

  七条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北京社科基金项目。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尚未结项的,原则上不能申报新的规划项目。

  八条申请人申报规划项目,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 序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申报公告或课题指南有特殊 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条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在项目申报截止后, 对申报材料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 ,通过通讯、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十条评审专家的选择须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凡 报项目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同批次项目的通讯评审和会 评审专家。

  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课题组成员参加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不得干预评审 家的评审工作。

  十一条评审专家评审规划项目申报材料,应从政治 、学术创新、理论与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预期成果 的可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 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申请资金使用计 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家建议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项目 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社科联、 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 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接到立项 书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北京市社会 科学基金规划目立项回执》, 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统一 报送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经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 审查格后颁发立项证书,正式立项。无特殊情况,逾期不 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规划项目资金预算编报和资金使用管理,须 遵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 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等相关规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后,须按批准的 额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 财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统一  政局申报,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市社科联、市社科规 办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批结果,将资金拨付给项目责任单 位。项目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第一期 50%, 一年度拨付第二期 50%。

  第十项目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一管理。如项目有重合作单位并须给予资金支持的,在编报项目申请书及 预算,须明确有关合作单位的研究任务与预算支出额度。 资金下达到项目责任单位后,按照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额 度,拨给有关合作单位。合作单位不能再提取间接费用, 资金应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资 ,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报项目责任单位科 理部门审批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 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项目资金一次核定,超支不补。项目资金应 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 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正式下达 2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组织召 开项目开题论证会,邀请同领域专家学者,听取意见和建议, 完善研究计划和任务,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 开题报告表》,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一条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责任单位科 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项目负责 按要求配合做好项目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重要事项变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重变更审批表》,分类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审批事项在未 被批准前不得自行变更。

  () 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责任单位、因故终止 研究、项目延期结项等事项,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 后,报市社科联、社科规划办审批

  () 调整项目资金直接费用预算、调整课题组成员等 事项, 由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市社科联、市 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研究期满无法按计划鉴定结项的实行一次延期、到期清理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研究期  2 个月前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只限申请一次,延期时间 不超过 1 年。延期届满仍未完成的,将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应及时向市社 联、社科规划办报送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研究成 果,积极撰写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以下简称 报》) ,服务决策。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 有关部门报送时,应按规定做好标注。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阶 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须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 办审批

  五章 鉴定结项

  第二十六条规划项目 中的应用研究项目完成时限 不超过2年,基础研究、综合研究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3年。

  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 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符合《北 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细则》要求的最终 成果, 申请定结项。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市 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

  十七条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 项目成果鉴定;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一般项目 和青年项目最成果鉴定。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 良好、 格和不合格。

  第二八条项目在完成研究目标和计划的基础上,研 究成(含阶段性成果) 得到以下转化应用的,可及时整理 结项材料, 申请免于鉴定,办理结项手续。

  重大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 ) 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 研究成果得到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2篇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 研究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以党政机关采纳;

  () 经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 心同意,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以下简称中央“三报一刊”) ,以“北京市习近平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署名发表 2 篇 2000 字以上理论文章

  (五) 在《北京日报》发表 3 篇 2000 字以上的理论或 学术文章

  () 研究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 篇以上;

  (七) 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 3 篇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 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 研究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 党政机关采纳;

  () 经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 心同意,在中央“三报一刊”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署名发表 2000 字以上理论文章

  (五) 重点项目在《北日报》发表 2 篇 2000 字以上 论或学术文章,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在《北京日报》发  1 篇 2000 字以上的理论或学术文章;

  () 研究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或被《新华文》全文转载;

  (七) 重点项目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 2 篇,一 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 1 篇

  申请免于鉴定结项的成果及证明材料须为项目在研 生且与项目主题密切相关。

  第二九条经所在单位保密部门认定,项目最终成果 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且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厅 局级以上部门认可的 (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可申请免 鉴定结项

  第三最终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或获准免 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规定办理结项手续。市社、市社科规划办对提交的结项材料审核验收合格后,颁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一条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 按照修改建议对成果修改后申请二次鉴定。

  六章  奖励惩戒

  第三十二条市社科、市社科规划办对二级管理单位实 行年考评。将项目管理数量、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项 究成果质量、科研信誉等情况,作为优秀二级管理单位 和先个人的考评指标,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标挂钩。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市社科 以鼓励,项目负责人围绕同一研究领域进行深入持续研 再次申报规划项目时,可不占本单位申报指标,不经过 讯评审,直接入围会议评审。

  () 承担的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

  () 研究成果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研究成果入选《成果要报》且获省部级以上领导 批示。

  第三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 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说明情况,市社科联、市社科规 划办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 项目成果 (含阶段性成果,下同) 存在政治问题;

  () 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 术不端行为;

  () 严重违反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 项目成果未能达到申请书的目标;

  () 项目成果二次鉴定不合格;

  (六) 项目成果鉴定合格且鉴定专家认为无修改必要;

  (七) 项目因逾期被清理,清理期满仍未完成

  ()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三五条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须整理 前期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 联、市社科规划办; 已支出的项目资金出具《项目资金收支 明细》(盖财务章) ,剩余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

  项目撤销的, 已拨项目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条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或参 与新的北社科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 5 年内不得 申报或参与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 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内部印刷时不得使用“北京市社 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七章    

  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社科联、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