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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8日

  一章    

    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 基金)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 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 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  要求, 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 展、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 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 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 目资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 社科工作办)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 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配 全国社科工作办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 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 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 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 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 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用组成。

  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 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 以及其他相关支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 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 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 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 务费科目列支。

  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 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 、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进行升级。

  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 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  日常水、 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 研人的绩效支出等。

  

  

  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 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 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 测算明, 不需要提供明细。

  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预 算编制。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四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作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社 工作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 

  五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 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 定。

  六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 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 公开 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 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 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 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 、列支相关费用。

  七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 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如下: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4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30%;超过 500  元的部分为 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 例,具体如下:

  () 结项等级为优秀的,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 到不 6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 超过 5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40%

  () 结项等级为良好的,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 到不 5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 超过 4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30%

  () 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 分等级 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 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 

  八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 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 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 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 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 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九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责 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 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 

  ()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 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 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 手续。

  

  

  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 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 支出的基础,本着科学、 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 自主决 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无需 履行调剂程序。

  于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  日常 、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 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 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 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 制度进行管理。

  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 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 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 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

  十三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应当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特 、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确定资助额度,在立项或预算回 执获批后 30 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切实保障 研活动需要。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定执行。

  拨资金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 目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 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 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 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 。预留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 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 管理,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 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 “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 政科研项目使用 “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 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 定执行。

  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 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 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 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 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 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 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 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 内部管理办法, 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 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 心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 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 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 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 目责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 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 责人当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 的项目决算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 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目资金决算。

  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作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 费用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 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 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 ,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 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 

  第三十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  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 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 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全国社科工作办。所退资 由全国社科工作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统筹用 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 时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十五条  全国社科工作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 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进一步 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强化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支持的重要参考。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 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 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 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 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 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 

  ()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 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 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 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 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 督检查。

  十七条  财政部、全国社科工作办、审计署、各省区市社科工作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 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 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 督合力, 加强信息共享, 避免交叉重复。

  十八条  财政部按规定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 价。

  十九条  审计署、全国社科工作办按规定对项目责 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责任单 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十条  各省区市社科工作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 促项目责任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 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全国社科工作办开展 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 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 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 ;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 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四十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 项目责任单 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 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 相应责任。

  对项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 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 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项目责 任单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 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 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四条  财政部、全国社科工作办及其相关工作人 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 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理。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 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 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章    

  第四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 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全国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6 〕304 号)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