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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6日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教育公平,设立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支持引导中央在京高校(以下简称“央属高校”)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带动北京市属高校整体水平和实力的提升。为加强对共建项目资金的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央共建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共建项目经费支持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央属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优势,为北京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同时带动、提升北京市属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央属高校和市属高校的沟通与合作,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三条 共建项目建设内容

  共建项目建设内容为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人才培养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教育合作交流项目、学生资助与政策性补贴项目五类项目。

  (一)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为发挥央属高校特色,支持、服务北京社会发展,解决北京各项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才培养共建项目:为提高市属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支持央属高校特色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带动市属高校同类专业的发展;支持央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学生学分互认培养建设,教学管理人员挂职锻炼、名师讲座等,支持在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方面开展的具有示范性、引导价值工作的创业就业示范项目。

  (三)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为提升市属高校科研水平,支持央属高校并带动市属高校开展科学研究、科研基地、学科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和研究生培养。

  (四)教育合作交流项目:为支持央属高校扩大国际化程度,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生比例,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发放学生奖学金等。

  (五)学生资助与政策性补贴项目:根据本市相关政策对央属高校发放地方性学生补助资助经费、辅导员津贴等政府政策性补贴。

  第四条 共建项目管理职责

  (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组成共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共建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并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共建资金总额度以及协调、解决共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订北京市发展服务项目协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由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高等教育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学校后勤处、学生处、宣教处等相关处室组成。负责共建项目日常管理,指导共建项目相关工作,编制“共建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宣传共建项目建设成果。市教委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并对共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处室协助财务处组织共建项目预算工作,负责对相关项目的进展、绩效实施监督。(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市教委申报的共建项目预算)。

  (二) 共建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统筹安排共建经费,由单位共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共建项目管理方式

  (一)共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教育经费。

  (二)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立项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与北京市政府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学校年度共建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三)人才培养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按照各类别项目建设要求纳入学校年度共建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四)教育合作交流项目及学生资助和政策性补贴等类别项目按照年度政策要求,纳入学校年度共建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共建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市高等教育发展,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共建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

  (二)共建项目的资金分配。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考虑年度资金情况按项目安排。领导小组定期发布北京市社会服务项目需求,各学校可根据资源优势自行申报,每年8月底完成立项申报工作。9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专业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及资金支持额度论证。论证结果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北京市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确定下年度社会服务共建项目,并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此类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确定评审方式,按项目实施年度、项目实施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分阶段拨款,列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加强绩效考评。

  各学校人才培养项目资金额度、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项目资金额度的分配分别依据央属高校获得的北京市级科研基地、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实践教学等建设项目的支持数量、人才培养互选课时、对北京市发挥作用情况、共建项目执行的绩效结果等因素确定各学校经费分配额度;项目单位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等项目资金额度,结合两类共建项目支持方向,确定本校两类别建设重点项目。

  教育合作交流项目、学生资助和政策性补贴项目按年度政策及年度预算分配指标申报项目。

  (三)学校共建办组织共建项目申报工作。填报项目预算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决策部门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向市教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申请文件、项目预算申报文本。

  (四)市教委对各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待市财政预算批复后,市教委将共建项目预算批复到各项目单位。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上报材料中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批复的共建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符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要求。

  (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共建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共建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如期完成,如不能按预算进度执行,在次年6月30日仍有结余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共建项目预算指标。结余资金不得挪做他用。

  (四)共建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政策补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留学生学费以及学生资助经费。

  (五)共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工资性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在项目实施中,使用共建项目经费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对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教委等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考评。各项目学校下一年度3月底前编写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目责任部门。

  第十条 共建项目资金的考核和追踪问效

  (一)市教委、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情况好,资金管理规范的项目单位,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倾斜。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将减少下一年度学校共建项目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达到项目申报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2.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北京市共建项目资金;

  3.截留、挤占、挪用共建项目资金;

  4.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共建领导小组委托实施的重大研究项目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共建项目专项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用共建项目经费独立购置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制作“北京市共建项目专项资助”的设备标牌,并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其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预算起实行。《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京教财〔2007〕20号)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高校科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