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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3日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创新活力,有力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密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有首都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创新精神、营造创新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围绕创新型国家和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发挥导向作用,实现精准发力,引导和激励更多创新要素聚焦首都核心功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激励原始创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发展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把激励原始创新摆在科技奖励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大对前瞻性重大基础研究、引领性重大原创技术突破和颠覆性关键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打造原始创新高地。

  集聚创新人才。将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奖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求真务实、勇于超越,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

  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程序设计,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进一步提升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奖项设置

  按照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优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

  1.增设人物奖

  为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热情,在市科学技术奖下增设人物奖,包括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引领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提升国家和本市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人才。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奖励40周岁以下,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获得国内外高度认可;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发展,提升本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奖励与北京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作出重要贡献,提升北京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的外籍科技人才。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

  2.分设项目奖奖种

  为对接国家科技奖励体系,适应科技创新不同阶段特点,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将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分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个奖种(以下统称三大奖)。其中,自然科学奖侧重激励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奖侧重激励引领性原创技术突破,科技进步奖侧重激励关键技术创新及应用推广。同时,调整三大奖奖励等级,分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取得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产生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授予特等奖。

  (二)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人物奖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项目奖由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三)实行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对项目奖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按照等级标准提名、评审。

  定额。综合考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以及创新资源和科技成果产出情况,项目奖总数限定为每年不超过200项。

  (四)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评审制度和评审流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的监督。

  (五)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构建更加完善的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健全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信用体系。严惩学术不端,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剽窃、侵占他人成果,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失信的责任人和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

  (六)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科技拔尖人才、杰出团队、优秀成果的宣传报道,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激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风尚。加大对个人的直接奖励力度,结合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奖金额度。

  (七)规范奖项设置权限

  除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各区政府,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三、组织实施

  (一)市科委、市司法局负责修订《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市科委负责修订《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从具体实施层面贯彻落实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二)关于本市科技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评审流程、评价标准等问题,市科委要分别制定相关文件予以明确。